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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要债公司:民间借款的利息过高有效吗

来源:南京讨债要账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29 21:24:27    阅读量:  

  南京要债公司:民间借款的利息过高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至今为止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的有:《合同法》第211条:&濒诲辩耻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谤诲辩耻辞;,《民法通则》第90条:&濒诲辩耻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谤诲辩耻辞;,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濒诲辩耻辞;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谤诲辩耻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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