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个人申请破产后,即被判定为没有偿债能力。
此时,债务问题需从无法偿债角度考察。
实践中,债务人无法偿还尚可分为两类:
临时无法偿还与永久无法偿还。
若为前者,可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分时段由债务人偿还。
若是后者,仅能依托债务人个人财产予以偿还,且须经法院审理、裁决及执行,即债权人可通过债务人之财产执行获取相应收益。
同时,《民法典》亦规定,借款人可于还款日期至前向贷款方申请展期,经贷款方许可,方可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叁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叁)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