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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技巧

南京讨债公司怎么认定债务人违约

来源:南京讨债要账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08 09:44:52    阅读量:  

  南京讨债公司怎么认定债务人违约

  1、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2、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

  (1)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2)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

  发生借贷关系之后,债权人追回债务时,总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大部分原因来自于债务人。要是出现债务人违约的情况,则首先需要作出认定,然后才能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中的规定,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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