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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技巧

南京讨债公司:有哪些不能抵销的债务

来源:南京讨债要账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18 13:22:22    阅读量:  

  南京讨债公司:有哪些不能抵销的债务

  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定抵销和合意(约定)抵销。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也就是说,下列情况下债务不能抵销: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故意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消;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约定应向第叁人给付的债务,第叁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债权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按约向第叁人履行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叁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消。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这是由合同性质决定的,一般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内容。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公司的债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债权债务抵销是双方的合意,所以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合意约定不能抵销的债务,是不能进行抵销的。

  此外,还有一些抵销的相关知识需要大家做了解。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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